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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新市鎮建設獎勵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股份有限公司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適用加速折舊者,以採用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之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折舊方法者為限,其計算方法並適用同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
適用加速折舊之股份有限公司,對其採用加速折舊之施工機器及設備,應與其他固定資產分別記載,或於有關資產帳戶及財產目錄標明,並於開始提列折舊之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加速折舊證明及公司執照影本一併附送管轄稽徵機關核定。
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或撤銷原核發之稅捐減免證明:
一、投資建設計畫及其證明文件有虛偽不實者。
二、未依投資建設計畫執行者。但第五條但書規定得免申請變更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撤銷原核發之稅捐減免證明者,主管機關並應通知管轄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所得稅法及土地稅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