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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業管線災害救助種類方式基準及相關事項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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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中華民國國民於國內受災,適用本標準規定;臺灣地區無
戶籍
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於國內受災,亦同。
第 6 條
受災戶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之認定標準如下:
一、住屋屋頂損害面積超過三分之一;或鋼筋混凝土造成住屋屋頂之樓板、橫梁因災龜裂毀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者。
二、住屋牆壁斷裂、傾斜或共同牆壁倒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者。
三、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住屋因災受損嚴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者。
前項所稱受災戶,指災害發生時已在現址辦妥
戶籍
登記,且居住於現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