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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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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遺族申請撫卹,應填具撫卹事實表二份,連同死亡證明書、全部任職證件、全戶
戶籍
資料證明文件,由該教職員死亡時之服務學校彙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各款遺族,應於撫卹事實表內依次詳細填列。
第 24 條
教職員遺族請領年撫卹金,應於每年五月前檢具年撫卹金證書、
戶籍
登記資料及遺族代表人姓名、指定之郵局或銀行存款帳戶資料,送交支給機關。
支給機關應將年撫卹金撥入遺族指定之郵局或銀行存款帳戶,於每年七月十六日一次發給。
前項年撫卹金之發放作業程序,由各支給機關定之。
第 27 條
年撫卹金領受人如有變更時,應由其他有領受權人依下列規定檢具證明連同原領撫卹金證書,報由服務學校轉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註銷或更正後副知支給機關:
一、領受人死亡或配偶及寡媳再婚者,檢具
戶籍
資料證明文件。
二、已有謀生能力或已有親屬扶養者,檢具鄉(鎮、市、區)公所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