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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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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中途學校學生之學籍應分散設於普通學校,畢業證書應由該普通學校發給。
前項學生為國民教育階段者,由學生
戶籍
所在地學校為之;其為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協調合作之學籍學校為之。
前二項學生之學籍,分別依國民教育法第三十一條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
第 22 條
被害人
戶籍
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評估作業時,中途學校應配合辦理。
第 23 條
中途學校學生
戶籍
地與中途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密切合作,並提供中途學校教育所需之行政及教學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