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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營利事業申請營業登記,應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登記事項:
一、營利事業名稱及地址。
二、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所在地地址。
三、組織種類:獨資、合夥、公司或其他組織。
四、資本額。
五、營業種類。
六、有總機構之固定營業場所,其總機構之名稱、地址及其營利事業統一
編號。
營利事業設有固定營業場所者,其總機構申請營業登記,應檢附載有其所
屬固定營業場所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所在
地地址之清冊一份。
營利事業申請營業登記時,除應繳驗負責人國民身分證並附送影本或戶籍
謄本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外,並應加附左列文件:
一、公司組織者,其公司執照影本、公司章程及股東名冊。無限公司之股
東為未成年人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件。
二、合夥組織者,其合夥契約之副本。合夥人為未成年人者,其法定代理
人同意之證件。
三、其他組織者,其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照影本及組織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