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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以下簡稱有戶籍國民)出國,應備有效護照,經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查驗相符,且無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涉及國家安全人員未經服務機關核准出國或第六條第一項禁止出國情形者,於其護照內加蓋出國查驗章戳後出國。
在臺灣地區出生兼具外國國籍首次出國者,應持中華民國護照出國。
戶籍國民兼具外國國籍,持外國護照入國者,應持外國護照出國;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國者,應持中華民國護照出國。
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定居者,首次出國應持中華民國護照。
戶籍國民入國,應備有效護照,經移民署查驗相符者,於其護照內加蓋入國查驗章戳後入國。
戶籍國民護照遺失或逾期,不及申請補換發者,應持憑入國證明文件查驗入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以下簡稱無戶籍國民)入國,應備下列證件,經移民署查驗相符,且無本法第七條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國情形或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限制再入國事由者,於其證件內加蓋入國查驗章戳後入國:
一、有效護照。
二、入國許可證件。但免申請入國許可者,免備之。
三、填妥之入國登記表。但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者,免予填繳。
戶籍國民於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經移民署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持憑有效之入國許可證件,經移民署查驗相符者,於其證件內加蓋入國查驗章戳後入國。
戶籍國民出國,應備有效護照及入國許可證件,經移民署查驗相符,且無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禁止出國情形者,於其證件內加蓋出國查驗章戳後出國。但入國時免申請入國許可者,出國免備入國許可證件。
戶籍國民兼具外國國籍,持外國護照入國者,應持外國護照出國;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件入國者,應持中華民國護照出國。
戶籍國民經許可定居者,首次出國應持配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中華民國護照。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民經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首次出國應持中華民國護照。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我國國籍機、船員,隨任職之我國國籍航空器、船舶出國或入國,應備下列證件,經移民署查驗相符後出國或入國:
一、護照或商船船員服務手冊。
二、航務證明。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我國國籍機員,隨任職之外國國籍航空器或外國國籍機員隨任職之我國國籍航空器出國或入國,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我國國籍遠洋漁船船員,隨任職之我國國籍漁船出海作業或返國,應備下列證件,經移民署查驗相符後出國或入國:
一、護照或漁船船員手冊。
二、漁民出港名冊或漁民返港名冊。
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應於每次入出國查驗時接受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之辨識。
前項規定,有本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