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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款之告誡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受告誡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統一號碼﹑戶籍
住址或住﹑居所。
二、主文。
三、事實及理由。
四、認定之機關及文號。
五、告誡事項。
六、告誡機關之主管長官署名蓋章。
七、年﹑月﹑日。
前項告誡書應送達受告誡人,並附記受告誡人如有不服得於收受告誡書之
翌日起十日內聲明異議,以聲明異議書向認定之警察機關提出。
本條例第四條第二款之註銷列冊及停止輔導,經原認定之警察機關核准後
,應由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製作通知書送達原受告誡人。
註銷列冊及停止輔導通知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原受告誡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統一號碼、
住址或住、居所。
二、主文。
三、註銷列冊及停止輔導之日期。
四、核准註銷列冊及停止輔導之機關及文號。
五、通知機關之主管長官署名蓋章。
六、年、月、日。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聲明異議,應具聲明異議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聲明異
議人署名,並以副本送告誡之警察機關:
一、聲明異議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統一號碼、
住址或住、居所。
二、原認定之警察機關及文號。
三、聲明異議之事實及理由。
四、證據。
五、年、月、日。
原認定之警察機關受理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之聲明異議,應於收受聲明異
議書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決定之,並製作決定書,送達聲明異議人,及副知
告誡之警察機關及內政部警政署。
前項決定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聲明異議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統一號碼、
住址或住、居所。
二、主文。
三、事實及理由。
四、決定機關之主管長官署名蓋章。
五、年、月、日。
聲明異議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收到決定書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向
內政部警政署提起訴願。
本條例第八條之通知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被通知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統一號碼、戶籍
住址或住、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年、月、日、時及處所。
四、通知機關之主管長官署名蓋章。
五、年、月、日。
前項通知書,應送達被通知人。
本條例及本細則所定之告誡書、聲明異議決定書及各類通知書之送達,依
左列方式及順序行之:
一、由警察人員於應受送達人之戶籍住址或住、居所送達應受送達人,但
在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行之。
二、執行送達之警察人員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送達於其同居之父母
、配偶或已成年之兄弟、姊妹或子女。
三、郵務送達應受送達人。
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得將前項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
為送達。
送達不能依前二項規定為之者,得將各該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村里長辦公
處所,並作送達通知書,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之戶籍住址或住、居所之門首
,以為送達。
前三項之送達應作成送達證書,交收領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如拒絕或不
能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應經村里鄰長或村里幹事簽證,並記明其事由後
存卷。
應受送達人戶籍住址或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者,得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
公示送達之規定為送達。
公示送達應由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陳報其直屬上級長官同意
後為之。
本條例之要件,由行為地或被移送裁定人之戶籍住址或住﹑居所或所在地
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治安法庭管轄。
警察機關依本條例移送案件時,應檢具具體事證及告誡書、決定書、認定
文件、被移送人全身正面彩色照片或其他可供參考之資料,並以移送書載
明左列事項:
一、被移送裁定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統一號碼、
戶籍住址或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具體事實。
三、被移送裁定人所涉法條及移送理由。
四、移送機關之主管長官署名蓋章。
五、年、月、日。
證物附送顯有困難,或有安全之虞者,得僅附送證物目錄、照片或影本。
但法院治安法庭審理上認有需要時,應補送證物。
留置被移送裁定人應用留置票。留置票應按被移送裁定人指印,並載明左
列事項:
一、被移送裁定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統一號碼﹑
戶籍住址﹑或住﹑居所。但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統一號碼﹑
住址或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案由及被移送裁定人所涉法條。
三、應留置之處所。
四、簽發留置票之年﹑月﹑日。
留置票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留置應由法院交付留置票正本予被移送裁定人,並通知其指定之親友一人

受輔導人應遵守事項如左:
一、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交往。
二、對輔導人員之訪問及勸告,不得藉故拒絕。
三、對警察機關通知到場敘述生活狀況,不得藉故規避。
四、戶籍住址或住﹑居所遷徒時,應通知輔導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