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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蒙藏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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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財團法人經設立許可後,應即檢具左列文件一式五份送本會驗印:
一、董事名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冊。名冊應載明姓名、性別、出生年、
月、日、職業、學經歷及住、居所。
二、董事願任同意書:設有董事長、監察人者,其願任同意書。
三、法人及董事印鑑。
四、董事
戶籍
謄本,未在國內設籍者,其身分證明文件。設有監察人者,
亦同。
前項文件及第三條申請許可時所送之文件經驗印後,應於三個月內向所在
地法院聲請登記,並於法院發給登記證書後一個月內,將該證書正本連同
影本送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