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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役男徵額歸列及異動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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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役男如有姓名、年次、出生別變更或因結 (離) 婚、收養、終止收養、被
認領身分變更及戶籍遷徒異動時,
戶政
事務所除辦理登記外,應同時利用
戶役政資訊系統通報同鄉 (鎮、市、區) 公所兵役課。
前項異動通,鄉 (鎮、市、區) 公所除登錄處理名冊及兵籍表外,並分別
轉知直轄市、縣 (市) 政府或相關鄉 (鎮、市、區) 公所處理。
第 11 條
鄉 (鎮、市、區) 公所於接獲
戶政
事務所有關役男遷出 (入) 通報時,應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役男異動連繫,由遷出地鄉 (鎮、市、區) 公所於二日內,主動向遷
入地鄉 (鎮、市、區) 公所移送兵籍資料。
二、遷入地鄉 (鎮、市、區) 公所逾十五日仍未接獲前款兵籍資料,應即
向遷出地鄉 (鎮、市、區) 公所索取兵籍資料。
前項異動連繫案件,於文到二日內填發役男異動管理通知,經確定列額及
除額,應於戶役政資訊系統登錄,並通報各該管直轄市、縣 (市) 政府備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