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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廢
回國僑生戶籍登記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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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持中華民國護照返國之僑生應於第一次入境時辦理入境登記 (港澳地區辦
理補保手續) 持入境證副本或申報戶籍證明書向學校所在地之
戶政
事務所
申請戶籍登記,請領國民身分證。
第 7 條
僑生於寒暑假返回僑居地者毋庸辦理異動登記,惟機場港口仍應將其出境
旅客通報單寄達其戶籍所在地
戶政
事務所備查,於開學時由學校負責查對
,如發現未返校註冊者,即申辦遷出登記註銷其戶籍。
第 8 條
僑生離校者,由學校列冊通知所在地
戶政
事務所,並由
戶政
事務所查對機
場港口之通報或函詢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查證,如已出境,應即辦
理遷出登記。
第 11 條
具有役男或後備軍人身分之僑生申報戶籍登記後,
戶政
事務所應以申請書
副本一份送兵役機關。
第 12 條
在校僑生在臺灣尚未申報戶籍者,應由學校會同所在地
戶政
事務所補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