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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臺閩地區戶口及住宅普查總報告書編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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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二人,由內政部政務次長及行政院主計處副主計長兼
任,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內政部
戶政
司長兼任,委員九至十三人,均由內
政部及行政院主計處會銜遴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