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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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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
戶政
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 16 條
第二條關係得經雙方當事人合意終止。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應向
戶政
機關為終止之登記。
第 18 條
第二條關係之終止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第二條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
戶政
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