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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股東印鑑遺失或毀損時,應填具印鑑掛失申請書,填明加蓋舊印鑑之持有股票詳細字號及股份,連同身分證明文件及其影本、新印鑑卡及股票,由本人送交公司登記,經查核認可後更換新印鑑或留存簽名式,辦妥登記後,除聲明當日生效者外,於次日生效。
前項更換新印鑑或留存簽名式,係委託他人或以通訊方式辦理者,應檢附下列身分證明文件:
一、自然人股東:本國自然人股東其國民身分證或戶政事務所發給之印鑑證明書;外國自然人股東其居留證、護照或經當地國我駐外單位驗證或由當地法院或政府機構出具證明或經當地國法定公證機關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法人股東:
(一)法人股東須檢具申請函,並加蓋主管機關所核發之公司變更登記證明文件所留存之公司印章及代表公司負責人印章。
(二)主管機關所核發之公司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三)法人股東負責人依前款規定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委託他人辦理者,受託人應為本國國民,除前二款身分證明文件外,並應檢附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及委託書。
辦理第一項印鑑掛失時,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準用之。
第一項更換為簽名式者,公司或代辦股務機構得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依法律規定股東自行辦理過戶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法院拍賣或強制執行:
(一)檢附拍得之股票及過戶申請書,法院拍賣筆錄及權利移轉證明,並附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
(二)股票及過戶申請書出讓人蓋章欄,得以法院權利移轉證明代替之。
二、繼承過戶:由繼承人填具過戶申請書在股票背面受讓人欄簽名或蓋章,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繼承系統表(由申請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至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自行擬定,如有遺漏或錯誤,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二)股票繼承人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有相同效力之證明文件。
(三)本國繼承人其國民身分證或戶政事務所發給之印鑑證明書(繼承人為未成年人時,應加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或戶政事務所發給之印鑑證明書);外國繼承人其居留證、護照或經當地國我駐外單位驗證或由當地法院或政府機構出具證明或經當地國法定公證機關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繼承人委託他人辦理者,受託人應為本國國民,且另須提示受託人國民身分證及委託書。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之人民應檢具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繼承關係證明文件暨大陸當地公證機關出具之繼承關係公證書或證明文件,該繼承人如限於身分特殊或其他原因不能親自來臺辦理,應出具經合法認定委託書,委託臺灣地區第三人代為辦理。
(四)繼承人有數人時,其應繼分依民法繼承編應繼分規定分配者,填具全部繼承人股份分配同意書;由法院裁判者,檢附法院裁判書。
(五)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核發之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書。
三、贈與過戶:填具過戶申請書,贈與人及受贈人於股票背面簽名或蓋章,並檢附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核發之贈與稅完稅或免稅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