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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死亡資料通報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部依前條取得死亡資料後,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將死亡者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下簡稱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與本部戶政資訊系統資料庫比對符合後,再下傳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二、死亡者無統一編號、統一編號有錯漏或無法比對時,留存於異常資料檔,並以網路傳輸回饋司法院、衛生福利部、法務部、國防部查核。
三、通報期限內同一人有多筆更新資料時,以最後一筆傳送本部,本部再下傳戶政事務所
四、將死亡資料下傳戶政事務所後,同一人之通報資料有更新時,鄉(鎮、市、區)戶政資訊系統資料庫中應保留原有資料檔及更新資料檔。
五、下傳死亡資料應註明傳送下傳日期、資料區間日期及頁數,並於最末頁註記完字。
戶政事務所應於每個工作日執行戶政資訊系統接收通報。該日無通報死亡資料,資訊系統自動載明。

戶政事務所接獲死亡資料,應於五日內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查核死亡者戶籍資料,未於法定期間申請死亡登記者,依規定催告仍不申請或免經催告程序者,逕為登記,並得憑該份死亡資料作為死亡登記證明文件。
二、發現通報之死亡資料有錯漏者,應函請作成死亡資料之通報機關(構)查明處理。
前項第二款情形,通報機關(構)查明後,如死亡資料有更新者,應將更新資料重新通報。

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後三十日內,經查通報機關(構)未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通報者,由戶政事務所依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處理。

本部、戶政事務所接獲之死亡通報電子檔資料,應永久保存;書面資料,由戶政事務所轉成電子檔,檔存死亡通報系統,亦應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