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檢索字詞:
憲法
收合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檢索字詞:
憲法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條文檢索
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廢
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條例適用範圍,指下列人員︰
一、依
憲法
規定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或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
二、依
憲法
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
三、特任、特派之人員。
四、各部政務次長。
五、特命全權大使及特命全權公使。
六、其他依法律規定之中央或省 (市) 政府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
之人員。
本條例適用範圍,除前項人員外,包括副總統、臺灣省省長及直轄市市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