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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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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大法官助理之到職訓練,由司法院辦理,並由司法院
憲法
法庭書記廳(以下簡稱書記廳)綜理相關事務。
前項訓練內容包括業務事項、工作環境、公務倫理、權利義務、其他司法行政等有關事項之說明及學習。
第 12 條
大法官助理之在職訓練,由書記廳自行或委託法官學院辦理,課程內容應以
憲法
訴訟相關議題為主。必要時,得選擇參加司法院暨所屬機關、其他政府機關(構)學校及團體所舉辦
憲法
訴訟相關之課程或研討會。
第 15 條
大法官助理之工作內容如下:
一、協助案件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案件資料之蒐集。
二、協助整理、分析聲請人及其他參加法庭活動者之主張。
三、協助
憲法
訴訟文書、裁判書之校閱。
四、協助製作、傳輸、提示電子卷證。
五、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