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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業管線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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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各級政府辦理本辦法之表彰,應成立審查會,審查會組成及審查程序如下:
一、置委員五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各級政府首長指派適當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各級政府首長就所屬人員、專家、學者遴聘(派)。全體委員任一
性別
委員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二、審查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三、審查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四、審查會決議之表彰名單,應由各級政府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