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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文化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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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依本辦法獎勵之文化志工及文化志工團隊,其所填送之各項資料,經查明有虛偽不實者,本部得撤銷其獎項並追回。如有違反
性別
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各該主管機關認定者,亦同。
前項獎項之撤銷,本部得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