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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海外攬才子女專班設立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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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攬才專班課程應適度納入我國語言、社會、文化、
性別平等
教育及生命教育之課程,由設立攬才專班學校規劃及實施,並選用或發展教材。
設立攬才專班學校,應對攬才專班學生提供適切之輔導,以利其學業學習、生活適應及銜接其他學習階段之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