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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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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人員之權益事項,依勞動基準法、
性別工作平等
法、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私立幼兒園教師之待遇、進修、研究、退休、撫卹、保險、教師組織,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準用教師法相關規定者,仍依其規定辦理。
第 31 條
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人員之請假,依勞動基準法、
性別工作平等
法及勞工請假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 38 條
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之申訴或爭議處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園長:
(一)以現職教師身分任園長者,準用教師法之規定。
(二)以現職契約進用教保員身分任園長者,依勞動基準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及
性別工作平等
法之規定。
二、教師:準用教師法之規定。
三、依勞動基準法以契約進用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依勞動基準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及
性別工作平等
法之規定。
四、前三款以外人員:依所進用各該法令之規定。
第 39 條
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人員之申訴或爭議處理,依勞動基準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及
性別工作平等
法之規定辦理。但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準用教師法相關規定之幼稚園教師,仍依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