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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預警學校與專案輔導學校認定輔導及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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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學校主管機關應組成查核輔導小組,定期對專案輔導學校進行查核及輔導,其任務如下:
一、審核專案輔導學校所提改善計畫,並督導及協助該校執行。
二、學校財務查核、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檢核、校務諮詢及改善之建議。
三、學校教職員工生權益保障之建議。
前項查核輔導小組置委員八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學校主管機關指定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學校主管機關就財務、人事、教學、校務相關領域學者專家聘任之;任一
性別委員
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