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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岸巡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副主任委員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會海巡署副署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會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海巡機關代表。
二、鑑識、彈道、法律、海巡、心理、精神醫學或其他相關專門領域之專家學者。
三、律師公會、海巡人員權益相關團體或人權團體代表。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本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五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