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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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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三人,以本部部長為主任委員,由部長指定次長一人為副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部長就下列各款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部有關單位(機關)正副主管(首長)或簡任層級人員。
二、其他有關機關代表。
三、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
前項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任一
性別委員
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前項第三款委員合計,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