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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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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指派之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建築管理、都市更新及其他有關業務人員。
二、具有土木、結構及建築專門學識之專家學者。
三、土木技師、結構技師及建築師之公會代表。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本小組任一
性別委員
,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