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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分類如下:
一、醫院:
(一)醫院:指設有一科或數科診療科別,每科均有專科醫師之醫院。
(二)慢性醫院:指設有慢性一般病床,其收治之病人平均住院日在三十日以上之醫院。
(三)精神科醫院:指設有病床,主要收治罹患精神疾病病人之醫院。
(四)中醫醫院:指設有病床,主要從事中醫診療業務之醫院。
(五)牙醫醫院:指設有病床,專門從事牙醫診療業務之醫院。
(六)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強制治療醫院:指設有病床,專門收治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強制治療業務之醫院。
二、診所:
(一)診所:指由醫師從事門診診療業務之處所。
(二)中醫診所:指由中醫師從事中醫門診診療業務之處所。
(三)牙醫診所:指由牙醫師從事牙醫門診診療業務之處所。
(四)醫務室:指依法律規定,應對其員工或成員提供醫療衛生服務或緊急醫療救護之事業單位、學校、矯正機關或其他機關(構)所附設之機構。
(五)衛生所: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辦理各該轄區內有關衛生保健事項之處所。
三、其他醫療機構:
(一)捐血機構:指專門從事採集捐血人血液,並供應醫療機構用血之機構。
(二)病理機構:指專門從事解剖病理或臨床病理業務之機構。
(三)其他:指執行其他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而由醫師辦理醫療保健業務之機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8 條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強制治療醫院設置基準,規定如附表(六)。
醫院病床分類如下:
一、一般病床:包括急性一般病床、精神急性一般病床、慢性一般病床、精神慢性一般病床。
二、特殊病床:包括加護病床、精神科加護病床、燒傷加護病床、燒傷病床、亞急性呼吸照護病床、慢性呼吸照護病床、隔離病床、骨髓移植病床、安寧病床、嬰兒病床、嬰兒床、血液透析床、腹膜透析床、手術恢復床、急診觀察床、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強制治療病床、急性後期照護病床、整合醫學急診後送病床、戒護病床及司法精神病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