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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備兵役現役役期與軍事訓練期間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附檔:
附表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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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 條
依法受徵集服常備兵役現役或軍事訓練之
役男
,其曾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申請折減役期或軍事訓練期間。
前項所稱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指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大學及其相當層級之進修學校。
第一項所定得折減役期或軍事訓練期間之課程內容、課目、時數,規定如附表。
第 7 條
替代役役期之折減,依本法施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及本辦法規定辦理。
前項替代役役期之折減日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生之
役男
,其得折減之役期,不得逾三十日。
二、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出生之
役男
,其得折減之役期,不得逾十五日。
三、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之
役男
,其得折減之役期,不得逾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