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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訓課程折算役期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附檔:
附表 高級中等學校及其相當層級之進修學校國防通識與軍訓課程內容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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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依法受徵集服義務役之軍官、士官、常備兵及替代役
役男
,其曾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得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折算役期。
前項所稱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指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專科學校、大學及其相當層級之進修學校。
第 5 條
前條第一項申請人應檢具加蓋印記之成績單正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依現行義務役之軍官、士官、常備兵及替代役
役男
之退伍(役)作業流程,向服役單位申請折算役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