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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甄選錄取人員,應接受基礎訓練及專長訓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常備兵後備役人員免接受基礎訓練;曾接受之專長訓練與擬分發職務,經審查專長相符,免接受專長訓練。役男應常備兵、補充兵徵集入營時,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應將其兵籍資料,詳確校正後隨同役男交接名冊,送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送入營軍事單位。
二、曾接受國軍各班隊入伍訓練人員,經審查或新兵訓練單位核准,免接受基礎訓練。
前項基礎訓練及專長訓練之課程、時間、成績考核等事項之規定,由國防部、各司令部或委託海岸巡防機關、國家安全局定之。
基礎訓練期滿成績合格者,國防部得委任各司令部,或委託海岸巡防機關、國家安全局核定服志願士兵。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或已服補充兵役或替代役之人員,基礎訓練期間,相關費用基準如下:
一、薪給、主副食:準用常備兵現役二等兵。
二、保險:準用志願役下士一級。
三、撫卹:準用志願役上士二級。
基礎訓練退訓人員,由施訓單位辦理離營手續後,依其受訓前之身分,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齡男子,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通知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辦理徵兵處理;應徵集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人員,已完成訓練者,徵集接受專長訓練。
二、替代役備役人員,通知其戶籍地替代役備役役男管理權責機關,依替代役備役役男管理作業規定處理。
三、女子或未達役齡男子,由施訓單位通知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註銷志願服役之管理。
四、常備兵後備役及已服補充兵役人員,通知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或服務中心,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處理。
五、已徵集入營服常備兵役現役人員,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重分配或回原服務單位服役。
六、已徵集入營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人員,併原徵集流路接受軍事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