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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兵籍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兵籍管理之權責機關、機構、部隊或學校(以下簡稱兵籍管理機關)如下:
一、入伍前役男:以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為兵籍管理機關,負責兵籍編立及管理。
二、現役軍人:由國防部及各人事權責單位管理;其管理規定及權責劃分,由國防部定之。
三、後備軍人:
(一)將級後備軍官: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管理。
(二)校尉級後備軍官、後備士官及後備士兵:由戶籍地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或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縣市後備指揮部或服務中心)管理。
四、補充兵:由縣市後備指揮部或服務中心管理。
前項兵籍管理機關之上級機關或機構(以下簡稱上級機關)為兵籍管理監督機關。但兵籍管理機關為國防部者,以該部為兵籍管理監督機關。
經抽籤或核定服替代役者,其兵籍轉換為役籍之管理,依替代役役籍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兵籍管理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兵籍編立移轉:
一、役男應常備兵、補充兵徵集入營時,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應將其兵籍資料,詳確校正後隨同役男交接名冊,送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送入營軍事單位。
二、入營服常備兵現役者:
(一)因病驗退:由施訓軍事單位將人員名冊及兵籍資料(以下簡稱名冊兵資)彙送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於驗退後再複檢體位判定為常備役,仍受徵集時,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將名冊兵資送返施訓軍事單位。
(二)因病停役:由施訓或服役軍事單位將名冊兵資彙送戶籍所在地縣市後備指揮部;停役者應回役時,再將名冊兵資送返施訓或服役軍事單位。
三、入營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因病停止訓練者:
(一)連續接受訓練:由施訓軍事單位將名冊兵資彙送戶籍所在地縣市後備指揮部或服務中心,仍受徵集時,再將名冊兵資送返施訓或服役軍事單位。但入營未逾三十日因病停止訓練者,由施訓軍事單位將名冊兵資送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申請二階段接受訓練:
1.已完成第一階段入伍訓練或入營未逾三十日因病停止訓練,由施訓軍事單位將名冊兵資送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2.接受第二階段專長訓練期間,因病停止訓練後再複檢體位判定為常備役,仍受徵集時,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將名冊兵資送返施訓軍事單位。
志願服役者,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編立兵籍後,交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送移管;其編立移管作業,於各該人員入營後十五日內完成。但已建有兵籍者,免再編立,逕行移管。
凡編立兵籍者依法免役、除役、喪失國籍、禁役或死亡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入伍前役男:由兵籍管理機關依其上級機關核定命令或戶政機關之通知,登錄於兵籍表。
二、現役軍人:由兵籍管理機關依其上級機關核定命令或死亡通報,登錄於兵籍表後,將其兵籍資料移轉後備軍人兵籍管理機關。
三、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由兵籍管理機關依其上級機關命令或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造送之後備軍人或補充兵死亡通報,登錄於兵籍表。
本兵籍資料,依下列規定存管:
一、志願役人員:由後備軍人管理機關永久保存。
二、入伍後義務役人員:
(一)禁役、免役、喪失國籍及現役期間死亡、失蹤、被俘或受傷致身心障礙經核卹有案者,由後備軍人管理機關永久保存。
(二)前目以外人員,其退伍令存根、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結訓令存根、停役令、停止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令、兵籍表、兵籍卡、指紋卡及報到憑證卡,由後備軍人管理機關永久保存;其餘資料,保管至其後備軍人身分消失五年後銷毀之。
三、役男入伍前,經核定免役或禁役者:由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役政業務機關保存至役男除役年限二十年後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