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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罰鍰繳納處理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細則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
定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 條
處理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以下簡稱本保險) 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標
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
前項統一裁罰標準,如附件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 (
以下簡稱標準表)
公路監理機關於執行路邊稽查或警察機關執行交通勤務時,應查驗汽車所
有人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 (以下簡稱保險證) ,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當場查證汽車所有人未依本法規定投保本保險,或本保險期間屆滿
前未再行投保者,應填製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通知單 (以下簡
稱通知單) 予以舉發。舉發之汽車所有人為受處分人時,駕駛人姓名
欄,應註明其姓名後,交付該汽車所有人簽名或蓋章收受之;拒絕簽
章者,記明其事由,視為已收受;受處分人非該當場被查獲汽車所有
人時,除應填寫駕駛人資料外,並應填載查明之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
、地址、車牌號碼及車輛種類等資料,再交付被查獲之汽車駕駛人代
收。但經被查獲之汽車駕駛人拒絕代收者,舉發機關應另行送達之。
二、當場無法查證汽車所有人是否已依本法規定投保本保險者,應按已查
明之資料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保險證欄勾記,或
以其他方式通報公路監理機關處理。
本法第四十四條所定罰鍰之處罰事件汽車所有人已依限期到案者,除有繼
續調查必要外,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裁決逕依標準表期限內自動
繳納之規定繳納罰鍰結案:
一、汽車所有人對舉發事實承認無訛者。
二、汽車所有人委託他人到案接受處罰者。
汽車所有人逾指定應到案日期後到案,而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者,
得逕依標準表逾越繳納期限之規定,繳納罰鍰結案。
處罰機關依前二項規定收繳罰鍰時,以電腦傳輸違反本保險事件資料者,
得於電腦檔案輸入裁罰條款、金額、日期、操作員代號等資料代之。但以
通知單移送聯移送者,應於該聯之處理情形欄內,填註其違反法條及罰鍰
金額,並加蓋有裁決員職名及日期之章戳,以備查核。
汽車所有人到案陳述不服舉發,經查證被稽查當時確有投保屬實者,應予
結案;其未投保者,應使用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書 (以下簡稱
裁決書) 依標準表裁決之。
前項裁決書處罰主文欄,應依標準表記明處罰種類,其罰鍰金額應以中文
大寫記載明確,不得增、刪、塗改。並應於附記欄註明下列事項:
一、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
二、不服裁決之訴願程序。
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罰鍰之收繳,依一般法定程序辦理,其收據無
法交付者,附卷備查。
處理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之通知單、裁決書等有關文書之格式,及
應登記、列管之各項簿冊等,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另定之。
前項通知單由各該公路主管機關印製、編號後分發使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