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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附檔:
附件一溫泉區各階段計畫辦理作業流程示意圖.PDF
附件一溫泉區各階段計畫辦理作業流程示意圖.DOC
附件二輔導方案辦理作業流程示意圖.PDF
附件二輔導方案辦理作業流程示意圖.DOC
附件三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使用地相關計畫審查作業流程.PDF
附件三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使用地相關計畫審查作業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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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溫泉區建築物及相關設施之建築基地,受山坡地坡度陡峭不得開發建築之限制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考量溫泉區發展特性,依
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三項但書規定,另定規定審查。
溫泉區建築物及相關設施之建築基地,受應自建築線或基地內通路邊退縮設置人行步道之限制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考量溫泉區特殊情形,依
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就退縮距離或免予退縮,訂定認定原則審查。
前二項規定之審查方式,得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籌組審查小組或聯合審查會議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