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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出租住宅承租人應於租賃關係消滅日之次日前將住宅騰空返還出租機關,
逾期未交還者,其租賃保證金不予退還;逾期未騰空,室內物品視為拋棄
,逕依廢棄物處理。其遷離日以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實際點收住宅之日
為準。
救濟性住宅借住人應於借用關係消滅日之次日前將住宅騰空返還出借機關
,逾期未騰空,其室內物品視為拋棄,逕依廢棄物處理;其遷離日以直轄
市或縣 (市) 政府實際點收住宅之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