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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附檔:
附表一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不予籌設許可、設立許可或重新申請設立許可及定期查核移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裁處罰鍰之行蹤不明比率及人數.PDF
附表二 外國人力仲介公司不予認可與暫停接受外國人委任辦理申請簽證之行蹤不明比率及人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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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從事職業介紹、人才仲介及甄選服務時,應告知所推介工作之內容、薪資、
工時
、福利及其他有關勞動條件。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委任仲介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應向雇主及外國人告知本法或依本法發布之命令所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