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所稱雇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
前項所稱定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
申請前條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資料委託書。
三、補助金額領取收據。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依本辦法、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及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申領之求職交通補助金應合併計算,每人每年度以四次為限。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申請前條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其申請程序、應備文件、資料、核發標準、補助期間及不予核發或撤銷等事項,準用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申請前條搬遷補助金,其申請程序、應備文件、資料、核發標準及不予核發或撤銷等事項,準用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申請前條租屋補助金,其申請程序、應備文件、資料、核發標準、補助期間及不予核發或撤銷等事項,準用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依本辦法及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申領之租屋補助金、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及搬遷補助金應合併計算,租屋補助金及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申領期間最長十二個月;搬遷補助金最高新臺幣三萬元。
依本辦法、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及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申領之臨時工作津貼應合併計算,二年內申領期間最長六個月。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補助用人單位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之人數限制如下:
一、以用人單位申請日前一個月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人數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不足一人者以一人計。但員工數為十人以下者,最多得補助三人。
二、同一用人單位各年度最高補助之人數不得超過十人。
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十日以上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無法推介就業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
前項失業期間之計算,以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未有參加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紀錄之日起算。
雇主連續僱用同一領有僱用獎助推介卡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應於滿三十日之日起九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原推介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僱用獎助:
一、僱用獎助申請書。
二、僱用名冊、載明受僱者工作時數之薪資清冊、出勤紀錄。
三、受僱勞工之身分證明文件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影本。
四、請領僱用獎助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資料表或其他足資證明投保之文件。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前項雇主,得於每滿三個月之日起九十日內,向原推介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僱用獎助之申請。
第一項僱用期間,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其末月僱用時間超過二十日而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
雇主依前二條規定申請僱用獎助,依下列規定核發:
一、高齡者與雇主約定以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受僱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高齡者與雇主約定按前款以外方式工作受僱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八十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三、中高齡者與雇主約定以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受僱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四、中高齡者與雇主約定按前款以外方式工作受僱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七十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勞工依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請假,致雇主給付薪資低於前項各款核發標準之情形,依勞工實際獲致薪資數額發給僱用獎助。
同一雇主僱用同一勞工,雇主依本辦法、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申領之僱用獎助及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應合併計算;其申領期間最長十二個月。
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受僱於二以上雇主,並符合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者,各雇主均得依規定申請獎助;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按雇主申請送達受理之時間,依序核發。但獎助金額每月合計不得超過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之最高金額。
雇主僱用第三十八條之失業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不予核發或撤銷僱用獎助之情形,準用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及第四十條所定受僱或僱用期間之認定,自勞工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但依法不得辦理參加就業保險者,自其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生效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