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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規程依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事務,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行之。
少年及家事法院分院處理事務,準用本規程之規定。
少年及家事法院在星期例假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時、日,應由法官及書記官輪流值日。
值日人員之辦公時間,自輪值之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起至翌日上午八時三十分止。但法院辦公時間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值日法官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以言詞起訴或聲請調解事件。
二、少年之現行犯或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八條隨案移送之少年事件。
三、羈押、搜索、證據保全、借提、拘提、同行、通緝或協尋案件。
四、聲請提審事件。
五、應急速處分之勘驗事件。
六、緊急保護令聲請事件。
七、其他依法應即時辦理之事件。
值日法官對於應即時調查之證據及實施之搜索、扣押、逮捕、裁定等行為,應為必要之處置;其程序有欠缺並得補正者,應限期補正。
少年及家事法院院長監督該院及其分院。
少年及家事法院設少年法庭、家事法庭,並得視事務之繁簡,分設各庭;每庭各置庭長一人,法官若干人。
前項各庭庭數之設置,應層報司法院核備。
少年及家事案件,應依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及事務分配之規定,分配各法官辦理。
少年及家事案件,除依法應合議審判者外,法官認其配受之案件重大,有行合議審判之必要者,得經庭長轉報院長後行之。其未置庭長者,逕報院長後行之。
庭長認有行合議審判之必要者,亦得徵詢法官之意見,報告院長後行之。院長認有行合議審判之必要者,亦得徵詢庭長、法官意見後行之。
合議審判裁判之評議,應將各法官之意見及決議記載於評議簿。
少年法庭得視事務繁簡,分設保護庭、刑事庭。
家事法庭得應法律規定或業務特性,分設專業法庭。
依法令應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專業案件,得指定專人或專庭處理之。但事務較簡者,得指定人員兼辦之。
少年保護庭、刑事庭、家事專業法庭得置庭長,綜理全庭行政事務,並置法官、書記官及其他必要人員。
少年及家事法院得設簡易庭,或指定專人辦理下列事件:
一、家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
二、家事小額訴訟程序事件。
三、家事調解事件。
簡易庭審理前項事件應以簡易庭名義行之,其裁判正本蓋用簡易庭關防。但家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法改為通常訴訟程序事件時,仍由原承辦法官以家事法庭名義行之,並蓋用法院印。
法院得視簡易庭業務繁簡,指定簡易庭或專辦第一項事件之法官,兼辦家事非訟事件及其他依事務分配應辦理之事項。但非訟事件應以家事法庭名義行之,並蓋用法院印。
少年及家事法院為辦理家事事件強制執行事務,得設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執行職務時,少年調查官、家事調查官應協助之。
司法事務官依法承法官之命辦理事務時,在必要範圍內,得請少年調查官、家事調查官協助之。但不得與法官明示之意思相反。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合計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調查保護官一人;合計在六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各置組長一人,組長由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或家事調查官兼任,不另列等。
主任調查保護官、組長、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執行職務應受主任調查保護官、組長之指揮監督。
主任調查保護官、組長、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執行職務應受庭長、法官之指揮監督。
少年調查官、家事調查官應協助司法事務官執行職務。
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執行職務,應服從法官、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之指揮監督。
書記官、佐理員及執達員隨同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或家事調查官執行職務者,應服從其指揮監督。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辦理之案件,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應依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及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少年調查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
一、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事件之資料。
二、對於責付、收容少年之調查、輔導事項。
三、出庭陳述意見。
四、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少年保護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
一、掌理由少年保護官執行之保護處分。
二、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得相互兼理之。
書記處得分設少年紀錄科、家事紀錄科、執行紀錄科、文書科、研究考核科、總務科、資料科及訴訟輔導科。其設有專業法庭、簡易庭者,得各設紀錄科。各紀錄科視業務需要,並得分設一科至三科。
前項各科置科長一人,其業務較繁者,得分股辦事;分股辦事者,各置股長一人。事務較簡者,得不分科或併科辦事。
科長、股長,由法院層報司法院就一等書記官、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指派兼任之。
少年、家事及執行紀錄科之職掌如下:
一、案件之編號、資料輸入、審核及抽籤分案事項。
二、案卷及文件之點收、資料輸入與少年收容、羈押資料輸入事項。
三、輸入全國前案及被告在監所、戶役政、全國前案等資料之查復事項。
四、筆錄及期日傳喚通知與收容書、提押票等製作事項。
五、案件文稿之撰擬事項。
六、整理編訂保管案卷及附隨案卷之證物保管事項。
七、裁判或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事項。
八、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事項。
九、裁判及辦案書類正本送閱事項。
十、已結案卷之發送或歸檔事項。
十一、各項報表製作或提供統計資料事項。
十二、其他依法令應由書記官辦理及長官交辦事項。
前項規定於專業法庭、簡易庭紀錄科準用之。
少年及家事法院得視業務需要,置法官助理若干人。
法官助理之職掌如下:
一、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爭點之整理、資料之蒐集、分析。
二、其他交辦事項。
法官助理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
法官助理應將辦理之事項確實登載工作日誌,並於次月五日前送請法官、庭長、院長核閱。如有必要,法官、庭長、院長並得隨時調閱。
法警室之職掌如下:
一、送達、解送人犯或少年、候審戒護、值庭、具保責付、同行、協尋、拘提、搜索扣押、協助強制執行、警衛及值日事項。
二、其他有關法警事務及長官交辦事項。
法警執行職務注意事項及其管理、服制、訓練、考核、監督等,均依法警管理辦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少年及家事法院設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及資訊室,辦理人事管理、歲計、會計、統計、政風及資訊事項。
各單位承辦文稿除本規程另有規定外,應逐級核轉送陳院長核定。但一般例行文稿,得依其性質逐級授權決定。
前項授權由分層負責明細表定之。
少年及家事法院分層負責明細表,由高等法院訂定,並陳報司法院核定。
少年及家事法院得自行訂定辦事要點,並層報司法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