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檢索字詞:
專利
收合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檢索字詞:
專利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條文檢索
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廢
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採購材料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採議價方式辦理之;其價款在稽察一定金
額以上者,應先列舉事實,敘明理由,徵得審計機關之同意:
一、採購之材料,在同一地區內,經調查僅有一家廠商出售,或無完全相
同之規範可資比較者。
二、採購之材料,係屬
專利
品,或獨家製造,或國內試驗製造,或原廠牌
之配件,不能以他項材料替代者。
三、經連續辦理公告招標或比價兩次,僅有一家參加者。
四、各機關相互間或各機關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間買賣或交換物資、原
料及器材者。
五、一次所需材料,雖有數家可資供應,但無一家能全部供應者。
六、因技術要求或應保守秘密,或因政府政策需要,不能公告招標,經各
級政府最高行政機關核准者。
七、屬於引進國外特殊科技在國內製造之產品,不能以招標、比價方式辦
理,經行政院核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