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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陸地區科技人士來臺從事研究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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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大陸地區科技人士來臺從事研究,應備齊左列文件,由在臺延聘單位向國
科會申請許可:
一 參與科技研究計畫書二份。
二 學經歷之證明文件及已發表最近五年內重要著作,
專利
證書或專門
職業證照證書影本各一份。
三 旅行申證申請書 (附二吋半身照片四張)。
四 保證書一份。
五 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 (居留證) 、香港身分證、港澳通行證、犬陸
護照或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
六 延攬理由說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