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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對外漁業合作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對外漁業合作,分為左列二類:
一、國外合作:
(一) 以付費方式取得動力漁船 (以下簡稱漁船) 在外國專屬漁業區、經
濟海域或領海作業之入漁權。
(二) 以漁船出租、投資或提供資金、漁業技術或專利權方式,在國外合
作經營漁業。
二、國內合作:外國以漁船出租、投資或以提供出租、投資或以提供資金
、漁業技術、專利權方式,在中華民國境內或經濟海域合作經營漁業

依第四條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二款規定申請對外漁業合作,應檢送左列書件

一、申請書 (公司組織須附章程及登記證照影本) 。
二、合作契約書。
三、事業計畫書。
四、技術人員 (包括船員) 及職員聘僱契約 (由國外聘僱來華者,須附履
歷表、經歷證件;出國應聘者,附履歷表、漁船船員手冊、戶籍謄本
、幹部船員應另附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
以提供資金或專利權方式合作未派員者,免附前項第四款文件。
以漁船出租或投資方式合作者,應另檢送左列書件:
一、船舶國籍證書及船舶檢查證書影本。
二、國外合作者,檢附漁業執照影本;國內合作者,檢附船舶佈置圖說。
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合作契約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合作方式。
二、合作期間。
三、合作事業之資本額及投資比例 (以漁船出租方式合作者免列) 。
四、漁船之種類、總噸位及數量 (以提供資金、漁業技術或專利權方式合
作者免列) 。
五、利益之分配方法、租金或報酬金數額。
六、所得利益之結匯事項。
七、漁獲物銷售及處理方法 (未涉及漁獲物銷售者免列) 。
八、漁業技術或專利權之內容及合作人受益事項 (未涉及漁業技術或專利
者免列) 。
九、履行合約之保證金及違規違約之處理原則。
十、其他約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