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專利一組置組長、副組長各一人,分四科辦事,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專利代理人登記及管理、專利權登記、專利權當然消滅、專利證書、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登記證書核發、專利案閱卷處理、專利年費處理、行政爭訟之處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二、第二科:專利案件程序審查、行政爭訟之處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三、第三科:新式樣專利申請案之審查、行政爭訟之處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第四科:新型專利申請案之形式審查、發明申請案之早期公開前審查、專利國際分類、檢索之規劃、行政爭訟之處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前項規定,溯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專利二組置組長、副組長各一人,分六科辦事,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半導體類發明專利案之審查及其行政爭訟之處理、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作業及其他有關事項。
二、第二科:資訊通訊類發明專利案之審查及其行政爭訟之處理、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作業及其他有關事項。
三、第三科:機械、土木、醫學工程類發明專利案之審查及其行政爭訟之處理、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作業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第四科:光電、產業機械類發明專利案之審查及其行政爭訟之處理、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作業及其他有關事項。
五、第五科:醫藥、農藥、飲食品、嗜好品、微生物、生物技術類發明專利案及醫藥品、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延長專利權期間申請案之審查及其行政爭訟之處理、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作業及其他有關事項。
六、第六科:無機化學、有機化學與高分子化學類發明專利案之審查及其行政爭訟之處理、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作業及其他有關事項。
前項規定,溯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生效。
專利三組置組長、副組長各一人,分五科辦事,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新式樣、物理、日用品類專利案之再審查、異議、舉發之審查及其行政爭訟之處理,專利審查基準之研擬、審查品質之檢討覆核及其他有關事項。
二、第二科:電子、電機及資訊類專利案之再審查、異議、舉發之審查及其行政爭訟之處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登記案件之處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之提請鑑定、調解及特許實施,專利審查基準之研擬、審查品質之檢討覆核及其他有關事項。
三、第三科:機械、土木、醫學工程與產業機械類專利案之再審查、異議、舉發之審查及其行政爭訟之處理,專利審查基準之研擬、審查品質之檢討覆核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第四科:醫藥、農藥、飲食品、嗜好品、微生物、生物技術及有機化學類專利案之再審查、異議、舉發,醫藥品、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發明延長專利權期間之審查及其行政爭訟之處理,專利審查基準之研擬、審查品質之檢討覆核及其他有關事項。
五、第五科:液晶、無機化學與高分子化學類專利案之再審查、異議、舉發之審查及其行政爭訟之處理,專利審查基準之研擬、審查品質之檢討覆核及其他有關事項。
前項規定,溯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