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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民間機構參與九二一震災災區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民間機構:指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或依其他法律設立之私法人。
二、公共建設:指符合本條例第四十條第四項規定之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
上之公共建設。
三、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指扣抵依管轄稽徵機關核定當年度
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得之應納稅額及核定上一年度未分
配盈餘按百分之十計得之應加徵稅額。
四、設備或技術:指興建、營運設備或技術、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
五、興建、營運設備:
(一) 興建設備:指直接用於建造公共建設所需之機器設備。
(二) 營運設備:指公共建設提供勞務所需之機器設備及建築物。
六、興建、營運技術: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配合前款興建、營運設備所需之專利權或專用技術。
(二) 電腦輔助設計或管理所需之專用技術或套裝軟體。
七、防治污染設備:指為處理、檢驗或監測分類、配送或營運過程所產生
或回收之污染源或廢棄物,使符合環境保護法令規定之設備,包括空
氣污染防制、噪音及振動管制、水污染防治、廢棄物清理或回收、環
境檢驗及環境監測設備及必要之土木設施在內。
八、防治污染技術:指專用於配合前款設備之專利權或專用技術。
九、當年度:指設備、技術交貨之年度或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支出之年
度。
民間機構參與災區公共建設投資於研究與發展之支出,在同一課稅年度內
支出總金額達新臺幣二百萬元或達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二以上者,得按百
分之二十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不
足抵減者,得在以後四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中抵減之。
前項所稱研究與發展之支出,包括參與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為開發或改進
興建、營運技術所支出之下列費用:
一、研究發展單位專業研究人員之薪資。
二、興建、營運單位開發或改進興建、營運技術之費用。
三、具有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供
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之費用。
四、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儀器設備或研究用應用軟體之購置成本。
五、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用建築物之折舊費用或租金。
六、專為研究發展購買之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之當年度攤折費用。
七、委託國內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內大專校院教授或研究
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八、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專案認定之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
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教授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九、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專案認定屬研究與發展之支出

民間機構依本辦法規定投資於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之支出,應於辦理當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依下列規定,檢附有
關證明文件,送請民間機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數額:
一、研究與發展支出:
(一) 民間機構之組織系統圖及研究人員名冊。
(二) 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之完整進、領料紀
錄。
(三) 當年度購置專供研究與發展用之儀器設備或研究之應用軟體清單。
(四) 研究發展單位配置圖及其使用面積占建築物總面積之比率說明書。
(五) 購買專利權、專用技術、著作權之契約或證明文件及其攤折計算表

(六) 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
(七)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二、人才培訓支出:
(一) 人才培訓計畫。
(二) 培訓人才名冊及執行情形。
(三) 員工出國進修辦法。
(四)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前項申報表格之格式,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