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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應於公告申請期間內檢附下列書件,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及其配偶戶口名簿影本、全戶戶籍謄本或家庭成員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家庭成員具備下列條件之證明文件。不具備者,免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經由相關主管機關查調並公告免予檢附該證明文件者,亦同:
(一)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二)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三)特殊境遇家庭: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公文影本。
(四)申請人育有未成年子女:
1.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檢附該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視為未成年子女數,檢附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之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申請人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社政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
(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相關證明,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出具之證明文件;以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報案單、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證明者,應同時出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轉介證明單(函)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七)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八)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九)災民:受災一年內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十)遊民: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十一)重大傷病者:全民健康保險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十二)申請人為列冊獨居老人: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十三)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十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四、申請修繕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五、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六、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之住宅者,應檢附政府公告拆遷之文件影本。
七、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者,除應檢附出入國(境)紀錄等相關證明文件外,並應檢附外僑居留證(外籍人士)、依親居留證或長期居留證(大陸地區人民)、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香港或澳門居民)。
八、申請修繕之住宅未達本法所定基本居住水準者,應檢附該住宅未具備衛浴設備切結書及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之住宅竣工圖;已達本法所定基本居住水準者,免附。
九、申請修繕之住宅有結構安全疑慮者,應檢附耐震能力初步評估資料影本等相關資料。
前項第七款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無居留證、居留入出境證或出入國(境)相關資料,或出入國(境)相關證明文件顯示未曾入境者,視為無該家庭成員。
申請書件以掛號郵件寄送者,其申請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
經由內政部建置住宅補貼線上申請作業網站,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免檢附第一項第一款文件。

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案件之審查程序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案件後,應併同戶政機關、財稅機關及相關單位提供之資料予以審查,對資料不全者,應通知限期補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全部審查作業;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
二、申請修繕住宅補貼經審查合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年度辦理戶數,於審查完成後一個月內依評點基準評定之點數高低,依順序及計畫辦理戶數分別發給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核定函。
三、申請修繕住宅補貼者,因最低評分相同致超過當年度辦理戶數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上開評分相同者,以公開或其他公平、公正之方式辦理抽籤,並依抽籤結果發給中籤戶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核定函。
前項第一款限期補正之規定,於申請人以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之身分提出申請者,其應檢附之文件除切結書外,得於受理期間屆滿三個月內補正。
第一項第一款屆期不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之申請案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補正項目為增加評點者:續予審查,不列計評點項目。
二、補正項目為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第一類優惠利率適用對象之證明文件者:續予審查,適用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第二類優惠利率。
三、補正項目涉及申請資格有無者:駁回申請案件。
第一項案件之審查,以申請日所具備之資格與提出之文件為審查依據及計算基準。但審查期間持有住宅狀況、戶籍之記載資料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之相關文件經審查不符申請條件或有異動致不符申請條件者,應予以駁回。
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得依下列規定另檢附相關文件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簡易修繕費用補貼:
一、因離婚訴訟致需與相對人分居,且修繕持有或共有之住宅者,檢附離婚訴訟等相關文件,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二、因離婚訴訟或其他原因致需與相對人分居,且修繕持有或共有之住宅者,檢附切結書或離婚訴訟等相關文件,申請簡易修繕費用補貼。
家庭暴力或性侵害相對人與受害者為同一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簡易修繕費用補貼申請案之家庭成員,且同一受理期間提出申請時,僅受理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受害者之申請案件。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簡易修繕費用補貼者,其財產計算、評點權重等相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申請人得提出切結,不併入計算或審查家庭暴力或性侵害相對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年所得、財產、接受之政府住宅補貼及評點權重。
二、家庭暴力或性侵害相對人申請住宅補貼時,不得以其家庭成員為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受害者或為其子女之權重項目予以加分。
前項第一款所定配偶或直系親屬,不包含申請人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