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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規程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掌理下列事項:
一、研擬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及政策。
二、協調、督導及考核有關機關家庭暴力防治事項之執行。
三、提高家庭暴力防治有關機構之服務效能。
四、提供大眾家庭暴力防治教育。
五、協調被害人保護計畫及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協助公、私立機構建立家庭暴力處理程序及推展家庭暴力防治教育。
七、統籌家庭暴力之整體資料,供法官、檢察官、警察人員、醫護人員及
其他政府機關相互參酌,並對被害人之身分予以保密。
八、協助地方政府推動家庭暴力防治業務,並提供輔導及補助。
九、其他家庭暴力防治相關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附表: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編制表
┌─────┬─────┬──────┬───────────┐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註│
├─────┼─────┼──────┼───────────┤
│主任委員 │ │(一) │由內政部部長兼任 │
├─────┼─────┼──────┼───────────┤
│副主任委員│ │(四) │由相關機關代表兼任 │
├─────┼─────┼──────┼───────────┤
│委員 │ │(一○-一六)│由主任委員遴聘 │
├─────┼─────┼──────┼───────────┤
│執行秘書 │ │(一) │由本部簡任以上職員兼任│
├─────┼─────┼──────┼───────────┤
│副執行秘書│ │(一) │由本部簡任以上職員兼任│
├─────┼─────┼──────┼───────────┤
│秘書 │簡任 │一 │ │
├─────┼─────┼──────┼───────────┤
│組長 │ │(四) │ │
├─────┼─────┼──────┼───────────┤
│視察 │薦任 │一 │ │
├─────┼─────┼──────┼───────────┤
│編審 │薦任 │二 │ │
├─────┼─────┼──────┼───────────┤
│專員 │薦任 │二 (一) │ │
├─────┼─────┼──────┼───────────┤
│科員 │委任或薦任│二 (二) │ │
├─────┼─────┼──────┼───────────┤
│辦事員 │委任 │一 │ │
├─────┼─────┼──────┼───────────┤
│書記 │委任 │一 │ │
├─────┼─────┼──────┼───────────┤
│合計 │ │一○ │ │
│ │ │(二四-三○)│ │
└─────┴─────┴──────┴───────────┘
附註:本表所定專任員額在內政部總員額內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