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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法官配受案件應依法製作裁判書,並依法律規定期限,將裁判書交付書記官公告主文。
候補法官獨任審判製作之裁判書原本,應於宣示後法定交付裁判原本期間內,檢同卷證,送庭長、院長審閱;其裁判書原本不經宣示者,應於製作完成時,檢同卷證送庭長、院長審閱。
合議審判及實任、試署法官獨任審判製作之裁判書原本,無須送閱。
家事事件公示催告裁定,僅送庭長審閱。
案件較繁之法院,院長得另行指定庭長襄助審閱。
少年及家事法院為辦理家事事件強制執行事務,得設執行處。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辦理之案件,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應依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及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家事調查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
一、調查、蒐集關於家事事件特定事項之事實或資料,並提出報告。
二、家事事件履行確保之調查及勸告。
三、出庭陳述意見。
四、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