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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機農業促進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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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於流通過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法規定辦理驗證:
一、改變有機農產品或有機轉型期農產品之原包裝或原標示,致影響農產品有機完整性。
二、委託農產品經營者生產、加工、分裝、流通有機農產品或有機轉型期農產品,並以委託人或
定作人
為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農產品經營者之標示。
第 12 條
農產品經營者依委託人或
定作人
之指示,生產、加工、分裝、流通有機農產品或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應具備本法驗證合格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