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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大學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退伍軍人、蒙藏學生、依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申請歸化經許可者、僑生、大陸地區學生及外國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之限制。
前項大陸地區學生,不得進入經教育部會商各有關機關認定公告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修讀。
第一項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之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除大陸地區學生部分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外,其餘由教育部定之。
學生修讀學士學位之修業期限,以四年為原則。但得視系、所、學院、學程之性質延長一年至二年,並得視系、所、學院、學程之實際需要另增加實習半年至二年;修讀碩士學位之修業期限為一年至四年;修讀博士學位之修業期限為二年至七年。
前項修業期限得予縮短或延長,其資格條件、申請程序之規定,由大學訂定,報教育部備查。
身心障礙學生修讀學士學位,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四年,並不適用因學業成績退學之規定。
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得延長修業期限。
第一項學士學位畢業應修學分數及學分之計算,由教育部定之;碩士學位與博士學位畢業應修學分數及獲得學位所需通過之各項考核規定,由大學訂定,報教育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