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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二等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之。三等、四等考試以筆試成績計算之。
各等別筆試成績,二等、三等考試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四等考試以各科平均成績計算之。
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一千二百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五分五十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六分二十秒以內。體能測驗不計入本考試總成績。
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應考人成績達各試錄取標準者,應予錄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錄取:
一、第一試有一科為零分。
二、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
三、第三試口試成績未達六十分。
四、總成績未達五十分。
五、三等考試之外國文科目未達五十分且未達各該語文組到考者之平均成績。
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身高:男性不及一五五.O公分,女性不及一五O.O公分。
二、體格指標: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十八.O或大於 三十一.O。
三、視力:各眼裸視未達O.二。但矯正視力達一.O者,不在此限。
四、辨色力:色盲或紅、綠色弱。
五、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九O分貝。
六、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一四O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九十五毫米水銀柱(mm.Hg)。
七、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八、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九、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十、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十一、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十二、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三十公斤。
十三、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