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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附檔:
附表一、作業場所危害評估及母性健康保護採行措施表.PDF
附表二、妊娠及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勞工健康情形自我評估表.PDF
附表三、妊娠及分娩後未滿一年勞工之工作適性安排建議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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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母性健康保護:指對於
女性
勞工從事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所採取之措施,包括危害評估與控制、醫師面談指導、風險分級管理、工作適性安排及其他相關措施。
二、母性健康保護期間(以下簡稱保護期間):指雇主於得知
女性
勞工妊娠之日起至分娩後一年之期間。
第 4 條
具有鉛作業之事業中,雇主使
女性
勞工從事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者,應實施母性健康保護。
第 10 條
雇主使
女性
勞工從事第四條之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應依下列血中鉛濃度區分風險等級,但經醫師評估須調整風險等級者,不在此限:
一、第一級管理:血中鉛濃度低於五 μg/dl 者。
二、第二級管理:血中鉛濃度在五 μg/dl 以上未達十 μg/dl。
三、第三級管理:血中鉛濃度在十 μg/dl 以上者。
第 15 條
女性
勞工分娩滿一年後,仍在哺乳者,得請求雇主採取母性健康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