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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附檔:
附表.PDF
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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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少年觀護所之組織及被收容少年之處理,依本通則之規定。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十一條收容之刑事被告,與依同法第二十六條收容之少年,應予分界。
女性
少年與男性少年,應分別收容。
第 13 條
少年觀護所設女所者,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管理女所事務。
女所之主任、主任管理員及管理員均以
女性
擔任。
第 20 條
少年觀護所於少年入所時,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查驗身分證及法官或檢察官簽署之文件。
二、製作調查表及身分單,並捺印指紋及照相。
三、檢查身體、衣物。
女性
少年之檢查由女管理員為之。
四、指定所房並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