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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各檢察機關應設置性侵害犯罪防治專股,指定資深穩重、平實溫和、已婚
之檢察官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如無已婚檢察官者,由主任檢察官辦理之
。前項專股檢察官如為男性時,應配置女性書記官,必要時得指定女性
婚檢察官協助之。
受理被害人按鈴申告時,內勤檢察官於徵得被害人同意後,應即命法醫師
或檢驗員檢查被害人身體及採集相關分泌物、毛髮等,並依衛生署、法務
部與司法院共同訂頒之驗傷診斷書格式詳細填載,以適當保存證據。
前項被害人為女性時,應由女性法警或女性書記官陪同在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