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檢索字詞:
女性
收合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檢索字詞:
女性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條文檢索
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廢
警察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警察機關應指定
女性
警察人員或資深穩重、平實溫和之已婚偵查員或小隊
長辦理性侵害案件。但受理案件被害人為
女性
時,應由
女性
警察人員處理
,如有需要,得通知女子警察隊 (小組) 到場協助。
第 6 條
警察機關受理性侵害案件,應注意現場跡證之勘驗蒐證,並於徵得被害人
同意後,協助被害人驗傷及取得證據。
被害人之驗傷及身體證物之採集,應至醫療院所為之,並得由警察人員陪
同。
前項被害人為
女性
時,應由
女性
警察人員陪同。